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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出勤标准,有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即做五休二;也有做六休一采用轮休的,服务行业大都如此。
因每个月的天数不固定,有30天的,也有31天的,还有28天及29天的情况。所以计算工资时,这就给计算增加了变数。
再说每个月应出勤的天数,每个月刨去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共11天),就是应出勤的天数了。
最后我们来定义每个月的计薪天数,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日。
我们将上一步骤介绍的计薪天数计作a,缺勤天数计作b,先介绍工资的正向算法(从出勤/计薪的角度来计算),应发工资=月工资*a/(a+b)。
1、提前至人事领取员工辞职审批表。
3、人事专员查看员工档案是否有培训协议,确认员工是否在培训服务期内,计算服务期内员工应支付公司的赔偿金额。
4、离职人员直接上级完成离职人员离职面谈、离职原因调查。
5、离职人员直接上级负责监督离职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和工作使用的物品交接(如维修人员使用的维修用具等)。
6、人事完成辞职人员工衣、工鞋、更衣柜公用物品回收;工作卡回收,并形成回收记录,定期将辞职人员工作卡进行销毁。
7、员工在人事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工作人员与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需要履行,将按照事业部要求签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申请;
如不需要,将正常办理辞职手续),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报审离职材料的同时提交用章使用流程。
11、辞职人员领取相关辞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12、人事专员与薪酬专员沟通生成辞职人员当月薪资系统,办证薪资正常发放。
综上所述,不满勤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况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之后用日工资乘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所得即是员工该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日工资折算问题,主要有两种未全勤月工资的计算方式:
一种是将缺勤日工资从全月基本工资中扣除的“扣除计算法”即当月工资=全月工资-(日工资×缺勤天数);
另一种是将当月出勤日工资累加计算的“累加计算法”即当月工资=日工资×出勤天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以此,按照法律规定在折算日工资时是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而不是按自然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在此基础上,实务中法院多会采用累计法计算,部分原因是因为加班工资的争议较多,而加班工资的核算均是按累计法,法官形成思维惯性,并且累计法符合劳动者“劳动一天拿一天工资”的普遍心理。因此采用此种计算方式对于裁判者而言,也易于平息纠纷。
而对于企业而言,绝大部分的企业采用按月计薪,扣除法更符合月薪制的本质。另一方面,员工长期因事假缺勤亦非常态,企业采用扣除法按月计薪相对而言更为合理。
由于前述两种计算方法均是基于“21.75天”的平均计薪天数计算,由此计算而得的理论“日工资”与员工每月实际的日工资之间存在偏差。因此不管采取前述任一方法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均会存在偏差。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工资计算方式是: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一年365天,一共有52个周末那么一年实际上班的天数就是365-52*2=261天261天除以12个月,平均每月需要上班的天数就是21.75天设立这个21.75的基准,就能让你每天的酬劳都相同,不会受大小月的影响所谓的春节、国庆等节假日都是有薪假。意思就是那天你不上班也应该有工资如果员工是当月节假日后来的,那么节假日这天的工资你可以不算给对方如果员工是当月节假日前来的,那么节假日这天的工资你就不用算给对方你可以考虑用减缺勤天数的方法来计算工资譬如:一个月工工资是2000元/月,那么当月他请了多少天假,缺了多少天勤那么他的工资就等于2000*(21.75-请假缺勤天数)/21.75至于节假日算不算对方缺勤,就看对方是否是在节假日之前还是之后入职的了。
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况计算;
2、月计薪日为21.75天,比如某员工工资2500元,满勤24天,员工上班21天,则当月工资为2500/21.75*21=2413.79元;
一年365天,一共有52个周末那么一年实际上班的天数就是365-52*2=261天261天除以12个月,平均每月需要上班的天数就是21.75天设立这个21.75的基准,就能让你每天的酬劳都相同,不会受大小月的影响所谓的春节、国庆等节假日都是有薪假。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